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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5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编制说明
发布时间:2025-04-28 16:31:01  来源:乐鱼体育网页版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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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劳动保障、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宣传、咨询和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指导辖区企业依法用工,指导市属及中

  (三)负责辖区范围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处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协助督促指导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调解、诉讼衔接等相关工作。

  (四)负责市本级除行政执法职责外的劳动保障维权工作职责,指导督促全市根治欠薪工作。

  (五)负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队伍建设、仲裁员的聘任、培训和管理工作。负责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情况的定期统计、分析和档案管理工作。

  (六)完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是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财政全额拨款、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二层机构,根据上述职责,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置三个相当于正科级内设机构,分别是办公室、仲裁审理科、劳动维权科。

  第二部分: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5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报表(报表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5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说明

  2025年收入总预算225.88万元,支出总预算225.88万元(不含财政拨款上年未列支结转收支数)。总收入较上年无增减变化(因机构改革,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新增单位)。

  2025年收入总预算225.88万元,同比无增减变化(因机构改革,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新增单位)。

  2025年支出总预算225.8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08.48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92%,同比无增减变化;项目支出17.40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8%,同比无增减变化。

  (1)社会保障和就业科目支出预算199.43万元,占支出总预算88%,同比无增减变化。

  (2)卫生健康支出科目支出预算11.50万元,占支出总预算5%,同比无增减变化。

  (3)住房保障科目支出预算14.95万元,占支出总预算7%,同比无增减变化。

  基本支出预算208.48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92%,同比无增减变化(因机构改革,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新增单位)。

  工资福利支出预算172.28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83%,同比无增减变化。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30.71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15%,同比无增减变化。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5.49万元,占基本支出预算的2%,同比无增减变化。

  项目支出预算17.40万元,占支出总预算的8%,同比无增减变化(因机构改革,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新增单位)。

  商品和服务支出预算15.00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86%,同比无增减变化。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0万元,占项目支出预算的0%,同比无增减变化。

  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225.8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208.48万元,项目支出预算17.40万元。具体支出预算如下:

  1.行政运行144.7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44.72万元,项目支出0万元,大多数都用在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如依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2.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33.0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5.60万元,大多数都用在长期聘用人员工资 、社保而发生的支出,项目支出17.40万元,大多数都用在本单位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

  3.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预算4.18万元,用于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医疗等支出。

  4.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17.53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我市统一规定,按行政机关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特殊的比例计缴的养老保险。

  5.事业单位医疗6.71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根据我市统一规定,按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特殊的比例计缴的医疗保险。

  6.公务员医疗补助4.79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依照国家统一规定,为单位职工计缴的医疗补助。

  7.住房公积金14.95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是依照国家统一规定,为单位职工计缴的住房公积金。

  2025年部门预算共安排“三公”经费支出预算0.60万元(全口径),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预算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0.6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预算0万元。

  2025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预算0.60万元,同比无增减变化(因机构改革,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新增单位)。其中:

  行政运行144.72万元,全部是基本支出预算。大多数都用在本单位为保证日常运转发生的基本支出。如依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标准等安排的人员经费支出、按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安排的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2025年政府采购预算0.436万元,同比无增减变化。其中:集中采购0.436万元,占政府采购预算的100%,同比无增减变化。

  按政府采购项目类型分为货物类采购、工程类采购和服务类采购三种类型。货物类采购预算0.436万元,服务类采购预算0万元,工程类采购预算0万元。

  1.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5年所有项目支出全方面实施绩效目标管理,涉及项目二个,预算资金17.40万元。相关绩效目标情况详见部门预算公开表10表。

  项目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经费、劳动保障维权工作经费,预算金额15.00万元,2025年度绩效目标为:

  (1)进一步宣贯落实《条例》,强化源头监管。继续广泛抓好《条例》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形成企业和农民工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同时,重点用好《条例》赋予的各项监管和惩戒措施,加强欠薪问题源头治理和源头管理,督促工程建设项目全面落实根治欠薪“一金七制度”,从源头遏制欠薪问题的发生。

  (2)逐步加强日常执法,严惩欠薪。聚焦工程建设领域,以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和国企项目为重点,以工程建设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信息化管理为抓手,充分的利用并发挥农民工实名制监管平台作用,加强劳动用工动态预警监测,清查欠薪隐患苗头,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杜绝发生新欠,切实做到“三个严禁”。维护社会稳定。

  (3)开展涉嫌欠薪案件、线索、网络舆论情况“回头看”。以贯彻实施《条例》为抓手,坚持“源头防控、高压治理、违法必查、标本兼治”原则,切实做到“去存量、控增量、提质量、防变量”。对涉嫌欠薪线索“露头就打”。对历史疑难欠薪陈案,快查快办,“一站式”解决农民工欠薪诉求。

  (4)认真做好迎接国务院及自治区2024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工作。切实抓好问题整改,督促县(区)及各成员单位认真对照之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类考核以及反馈情况,举一反三,对每一个项目开展“地毯式”复查,列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将整改责任落实到单位、分解到个人,确保全部在建项目一金七制度全覆盖,问题切实整改到位,迎检材料全面、准确,佐证材料真实可靠,质量过硬,经得起考核检查。

  (5)逐步加强底线思维,防范重大风险。牢固树立底线思维,严防冲击底线事件,做好舆情监控和舆论引导。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坚决杜绝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严肃工作纪律和执法风纪,对欠薪问题线索及时妥善处置,坚决坚持早预防、早介入、早化解,案结事了。防止隐患“发酵”,坚决防范因欠薪问题引发重大件或冲击社会底线的极端事件。

  (6)依法、严谨、高效地开展调解仲裁办案工作。加强仲裁办案标准化、案件分流管理,推行简易裁决书制作、要素式快速审理、独任仲裁员合议评审制机制,创新工作方法,并主动适应新业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需要,确保年度完成平安法治建设结案率90%以上和调解成功率60%以上的工作要求,逐步的提升劳动争议纠纷处理效能,积极构建更和谐的劳动关系。

  (7)逐步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信息化水平,推广使用“数智人社”办案系统。把转变工作人员观念和习惯、提高系统应用度作为信息化建设工作重点,加强仲裁人员系统培训,促使所有工作人员都适应系统办案。通过系统形成统一规范仲裁文书,并通过系统提醒仲裁员遵守办案时限等程序性规定,另一方面实行仲裁裁决网上公示等,提高办理案件质量。

  (8)加强劳动保障法律宣传力度,畅通困难职工、农民工维权渠道。一是打造“按需点菜”“精准上菜”宣传模式,紧扣劳动保障法律和法规,丰富内容、突出重点,增强宣传的实效性和针对性,通过钦州人社APP等新媒体将深奥、繁杂的法律条文转化成朴素的语言,让劳动者和企业人员听得懂、学得会、用得上。适时开展青年仲裁员志愿者入企送法、服务八桂企业活动,以庭审观摩、仲裁建议书、仲裁裁决书等案件现身说法形式更好地向企业和劳动者宣传法律和法规。二是组织人员到项目工地、商场、文体广场进行劳动保障法律和法规宣传活动,通过悬挂宣传横幅,现场咨询解答,为劳动者和公司可以提供有明确的目的性的普法宣传服务,并发放《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和法规宣传资料,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三是进一步畅通困难职工维权渠道,更加关注尤其是农民工群体和妇女劳动者,依法及时为合乎条件的困难职工开辟维权绿色通道,引导申请法律援助和工会律师服务,组建农民工速裁庭,做到应援尽援,依法保障困难职工、农民工等合法权益。

  (9)夯实仲裁庭规范化、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联合调解中心实体化建设工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求广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标准化建设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的标准仲裁院建设和仲裁员配备要求,继续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并严格按照区厅四有部署(有场地、有人员、有经费、有制度),打造跨单位联动协作的市劳动人事争议多元联合调解中心。

  (10)加强仲裁和调解队伍建设。结合机构改革实际,积极地推进调解仲裁和劳动保障维权业务工作融合,提高仲裁员的办案能力和整体素质。另外,增配必要的安检设施、办案设备,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充实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人员从事调解仲裁工作,努力缓解“案多人少”矛盾,加强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制度,进一步提升仲裁效能。

  三、营收: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营收”等以外的收入。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另外的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还没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法律法规接着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筑设计企业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明显的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法律法规接着使用的资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作、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各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另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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